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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党员的选举权有什么要求?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0-11-30
信件内容 有单位的交五险一金的,在企业上班的,在村两委选举的时候都没有选举权吗?我反复的看了党章党规,没有发现有这样的要求,请求上级领导和组织,给予我帮助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0-12-10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根据中组部的专门解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问答 〈《组工通讯》1991年总777期〉),党员因下述五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根据《偏关县农村“带头人”队伍优化提升集中行动工作方案》(偏组通字〔2020〕49号)关于支部换届大会选举中“应到会党员人数”的规定:“确定应到会党员人数。原则上党员在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村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去除五类不能参会党员(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确定参加党员大会选举的应到党员人数,报乡镇党委批准,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你已经在青岛外资企业工作五年多时间,属于规定中五类党员中最后一类“应转未转”党员组织关系,所以在村支部换届时不列入应到会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