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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偏关县殡仪馆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21-06-11 19:22       大    中    小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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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偏关县殡仪馆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一、背景及目的 

  为加快我县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水平,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工程按时开工、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的制定更有助于推进征迁安置工作,更有效地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加快我县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 

  4、《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从本县实际出发,突出了以人为本,体现了惠及于民,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具有规范性和极强可操作性。 

  (一)征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偏关县殡仪馆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偏关县新关镇磁窑沟村共计占用2.0672公顷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实地施放的征地界线为准。征地用途为特殊用地 

  (二)征地补偿及安置 

  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文件规定,计算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并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规定支付被征地农户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偏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域范围 

  一类:城郊区 

  涉及村庄:磁窑沟村 

  补偿标准: 

  1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 

  40824×1.2=48988.8元/亩 

  2除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外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40824×1=40824元/亩 

  3未利用地 

  40824×0.8=32659.2元/亩 

  (4)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河道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文件执行。 

  2、小流域、四荒地的补偿办法 

  小流域、四荒地的治理成果的补偿费归治理人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治理为农用地的地类补偿差价归治理人,未利用地的补偿费归村集体。 

  (三)拆迁补偿安置 

  1、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1)坟墓补偿:土坟墓5000元/穴,砖(石)砌坟墓8000元/穴; 

  2坟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 

  3暗坟墓以实际产生数量为准补偿。 

  2、拆迁奖励办法 

  拆迁户在拆迁组规定时间内拆除完毕的,经拆迁组验收合格的,按拆迁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奖励。 

  3、树木砍伐补偿标准 

  (1)非经济树木补偿标准(包括杨、柳、榆、松等)。胸径为21公分以上补偿及砍伐费300元/株,10-20公分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10元补偿,3-9公分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5元补偿,不足3公分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5元补偿。 

  (2)经济林补偿标准(包括苹果、梨、桃、杏、海红果、枣树等)。挂果树:地径为21公分以上每株补偿600元,11-20公分每株补偿500元,5-10公分每株补偿400元,不足5公分的每株补偿100元,葡萄挂果的每株补偿120元。未挂果树:地径3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50元,不足3公分的每株补偿20元。 

  3柠条、红柳等灌木: 5元/丛。 

  以上三项户主自行砍伐,补偿费内包括砍伐费,不再另行支付砍伐费用。 

  (四)耕地勘丈有关问题的处理 

  1、勘丈面积统一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拟征收用地已占去耕地的大部分,余下的边角小块(小于0.3亩)属死角地带无法耕种的,经建设单位与工作组现场认定同意后,方可丈量登记补偿(明确标明); 

  3、旱地田(土)埂宽度超过一米的,按一米计算为旱地面积;宽度不足一米的田(土)埂按实际宽度计算为旱地面积; 

  4、耕地中的机耕道、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沟渠和宽度超过一米部分的田(土)埂等不能丈量为耕地面积,应归类为其他农用地进行勘丈统计。 

  (五)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是指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取土场、弃土弃碴场、拌合场、施工便道、预制场、料场、施工单位各种临时用房等用地。 

  1、临时用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2、临时用地必须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使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土,特别是尽量避开基本农田 

  3、临时用地审批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提交临时用地计划,汇总交由业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4、临时用地属林地的,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临时用地的勘丈登记、统计、汇总与正线用地相同 

  6、临时用地报件材料(一式4套) 

  1建设用地业主临时用地申请及附件; 

  2用地图; 

  3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比例尺1:10000的局部图),注明该地的位置; 

  4征占用林地的,应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建设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所有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和土地复垦协议; 

  (6)临时用地呈报表。 

  7、临时用地因无法复垦,建设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确需永久性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8、禁止施工单位避开县自然资源局自行向农村村、组农户租地。 

  9、批准后未用或不再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包括弃土场、施工便道、预制场、料场及工棚用地等)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业主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处理。 

  10、恢复农灌沟渠、桥涵、施工便道等用地按正线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未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手续。 

  (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征地拆迁补偿款设立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征地拆迁丈量工作结束后,将征地拆迁丈量结果及补偿金额公示一周后兑付。补偿金的兑付采用“惠农卡”形式封闭运行,保证农户取款方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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