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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8-04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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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头连接基地和农户、一头连接企业和市场,是把千家万户小生产和千变万化大市场有效对接的最佳途径,是推进农业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现代化迈进的最有效组织形式,是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全面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升农民合作社运行质态,有效发挥其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以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重点,加强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制定、组织形式、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盈余分配等应该遵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二)坚持农民主体。鼓励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切实维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

  (三)坚持示范引导。充分考虑各村优势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差异,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通过培育示范社,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提升带动力,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四)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合作社各相关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形成支持发展的合力。农业农村、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税务、供销、金融、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引领我市农民合作社做强做大。

  三、总体目标

  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 示范社创建扎实推进,全市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数量保持在500家左右。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规范运行水平大幅度提升,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形成合作社内部规范运行、政府指导支持有力的良性发展局面。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登记运行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把好“入口关”。建立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定期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报送年度报告,对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进行公示。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手段,开展农民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供销社、市扶贫办,排序第一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专项清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及时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全面梳理分析,依法依规清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共享给同级相关部门,各部门分别负责涉及其业务领域或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深入农民合作社现场“四看四问”,掌握实际情况,作出准确判断,为分类处置提供依据。召开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会商研究各部门排查结果,形成处置意见,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自愿注销;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指导规范办社;对规范运行、发展遇到困难的农民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将农民合作社纳入行政审批部门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范围,简化注销程序,对领取营业执照后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合作社,可按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水利局、市供销社、市扶贫办)

  (三)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按照相关办法处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逐步推行农民合作社财务集中委托代理制度,实行财务管理定期抽查机制,强化财政支持项目管理。联合财政、纪检、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领导小组,确保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合理分配盈余。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成员出资。可以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在提取可分配盈佘之前列支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等服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报酬或奖励。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返还总额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别履行好议事决策、日常执行、内部监督等职责。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成立党组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

  (六)开展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利益联结不紧密、财务核算不规范、经营机制不灵活、运行质量不高等问题,以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提高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为重点,2020年抓好静乐县、宁武县整县推进试点,用好中央支持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资金,扶持不少于15家市、县级示范合作社,充分发挥好典型引领作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整县推进试点范围,202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水利局、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扶贫办)

  (七)推进示范社四级联创。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完善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合格示范社,引领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围绕山西(忻州)杂粮出口平台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外向型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支持贫困县吸纳较多贫困户入社、承担“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贫任务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各级示范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不得评定各级示范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水利局、市供销社、市扶贫办)

  (八)推进合作与联合发展。推动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加强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支持社场联合,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由“单打独斗”向“抱团发展”转变。支持社社联合,鼓励同业或产业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依法组建联合社,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开展联合合作,扩大经营服务规模,形成一批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优、品牌叫得响、带动能力强的区域性、行业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社企联合,引导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围绕打造农产品精深加工六大产业集群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争创省级、市级示范联合体,进一步延长产业链,促进单一的生产、销售向产、供、销、运等全链条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九)增强服务带动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冷藏保鲜、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 农户”、“农民合作社+电商+农户”等模式,通过合同价收购、盈余返还、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入、劳务收入等方式,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与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让农户分享更多的产业增值收益,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鼓励供销合作社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扶贫办)

  (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引导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推行农产品“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制度,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授权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使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推介,创响一批 “晋字号”“乡字号”“土字号”特色农产品品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利用农业生产资源发展休闲旅游、创意农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一)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每年宣传推介3—5个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服务能力强、带动效果好的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让农民群众照着学、跟着干,吸引更多有意愿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工作,制定扶持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好市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农业农村(农经)部门牵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不下指标、不定任务、不纳入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加大财政扶持。统筹整合资金,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机旱作农业示范片、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将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安排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供销社)

  (三)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支持农民合作社争取邮政储蓄银行创新开发“惠农合作社贷”项目。积极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简化审批流程,灵活确定贷款期限。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人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忻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的用 地,直接用于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栋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等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国网忻州供电公司、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

  (五)加强人才培育引进。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每年培训300人以上农民合作社骨干成员。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参加农业经理人培训。鼓励支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各类返乡下乡人才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涉农院校为农民合作社培养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大从农经管理人员、大学生村官、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中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力度,到2020年底每个乡镇原则上有1-2名专职或兼职辅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辅导员要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工作原则,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规范发展等给予指导。市、县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要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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