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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偏关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2-13      来源: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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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偏关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偏关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适应财政体制改革新常态,提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领域的使用效益,确保按期实现与全省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0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7]17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

  第三条  按照“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的原则,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紧紧围绕全县脱贫攻坚总体目标,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加大扶贫攻坚资金投入力度,如期实现稳定脱贫目标。

  第二章   整合范围及用途

  第四条  整合范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01号)要求,对纳入9类83项财政涉农资金做到应整尽整。主要包括:

  1、中央安排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2、省级安排的资金:1.发展资金2.以工代赈资金3.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果业提质增效工程、粮食高产创建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工程、设施农业建设工程、省级美丽宜局示范村以奖促治项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畜牧产业提升工程、中药材崛起工程、农产品支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部分)4.省级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转移资金(支持品梁山脆弱区及黄土高原治理、区域特色造林、环京津生态屏障区建设、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管理、通道及两侧荒山绿化、重要水源地造林、重点乡村园林绿化、森林公园建设、未成林造林地管护、古树名木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费、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部分)5.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支持水务体系建设、全省水政监察基础设施与能力建设、重点水源地及地下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河道与水库岁修工程、河流生态运行与维护及重点河道整治、全省乡镇水管站能力建设、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返还防治及能力建设、重大水利技术项目研究与推广、现代渔业建设、小水电工程建设补助、膜下滴灌工程、中央财政水利配套资金部分)6.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7.在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债券资金9.农机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现代化农机推广项目、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项目、新型职业农民(农机操作手)培训项目、农机社会化服务建设项目部分)10.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11.对贫困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财政奖补资金1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农村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补助资金1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16.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7.交通扶贫资金

  3、县级安排的资金:结合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统筹整合使用。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具体包括改善基本生产生活、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提升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惠民政策补助及推进农民能力素质提升等方面。

  第三章   整合方式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省、市下达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指标额度,综合各涉农部门资金情况,将指标额度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涉农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围绕全县年度脱贫攻坚方案,在指标额度范围内,研究资金整合工作,确定具体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全县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到村到户项目;也适当用于非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到村到户特色惠民政策项目。

  第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批准项目的使用计划和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请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按相关规定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已确定项目计划及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对工程类项目可按合同提前预拨工程款。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建设类和采购类项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支付申请,由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或供货商,最后一次报账时扣除10%的质量保证金;到户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支付到农户“一折统”。

  第五章   资金监管及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办法,全程监管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严格按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领导小组每年年终组织县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部门、乡镇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反规定,不按计划程序实施项目,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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