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县政府文件

偏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2-02-28      来源:偏关县人民政府

相关文件

政策解读:县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偏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偏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偏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经2022年2月27日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监督实施。 

  偏关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偏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会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忻州市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议题提交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旁听相关议题。 

  第三条  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常务会议作为县人民政府主要决策形式,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等关系发展和民生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及关系安全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审议; 

  (七)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事项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审议; 

  (八)研究人事任免和表彰奖励事项; 

  (九)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常务会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偏关的实践,聚精会神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 

  (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真抓实干、久久为功。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偏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之路。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注重增强政府班子活力和团结统一。 

  (六)坚持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县党员干部群众作出示范。 

  (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常务会议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为前提。 

  第六条  常务会议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市政府及县委报告,但在集体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七条  县长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副县长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副县长应当支持县长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县长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八条  常务会议须在出席人员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召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或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第九条  召开常务会议,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并酌情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事项需要发表意见的,可书面报会议主持人。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条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务会议决策的,县长、副县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者由副县长提出建议,经县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报单位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议题,牵头单位应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报。常务会议一般不讨论依照分工可由县长、副县长独立处理的事项;依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和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以及其他不适合提交常务会议的事项。 

  (三)常务会议议题征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一般应于会前5天通知副县长和相关单位。议题提报由有关乡(镇)、单位负责,提报议题时要同时报送会议有关材料、确定汇报人员、提出列席单位建议名单,并按规定时间送达。 

  第十二条  常务会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常务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时可电话通知。属于涉密文件、案件查办、干部人事安排方面等不宜提前送达的,会上发出、会后收回。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事决策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在议题上会前,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或其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县政府办公会议进行协调,县政府办公会议不得代替常务会议作出决策。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县政府官方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重大问题,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向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并注意听取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县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议题,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县场竞争,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七)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先行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法制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提报会议审议。 

  )常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常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到常议组成人、列席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的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议定事项落实等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提交常务议会审议的材料,一般按汇报稿、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两部分准备,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可作为汇报稿的附件;不需要附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时,可只准备汇报稿。汇报稿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字数不超过3000字;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字数不限。各提报单位要对会议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会前2天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报县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审阅。经审阅同意后,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刷,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二)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经政府办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内容涉及案件查办、干部人事安排的,应征求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意见。会议纪要印发县长、各位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并根据会议内容增发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 

  (三)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由县长签发。 

  (四)常务会议讨论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一般应公开报道;需要时可安排新闻媒体参会,会后统一安排宣传报道。会议新闻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五)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所有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关闭手机或保持静音状态;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资料带出会场;研究涉密议题时,严禁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会场。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各副县长分工负责实施,县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坚决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负责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第五章  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县长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各位副县长的监督,副县长之间要相互监督。 

  第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应当自觉接受县委和县人大工作监督,并接受市纪委监委和县纪委监委监督,接受县政协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接受下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监督,切实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二十条  县政府应当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按照县委部署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列入县政府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偏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偏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具体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县政府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有关重大事项时,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根据会议内容,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乡(镇)长、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县政府办根据议题内容,在会议前确定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政府办主任确定后呈报县长。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可委托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未列入参会名单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确需参会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报政府办主任审定。 

  第三条  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和确定,或者由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和政府办对应保障县政府领导的副主任提出建议,报请县长确定。 

  第四条  会议主要研究审议以下事项: 

  1.我县贯彻落实国家某领域工作的实施方案; 

  2.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改革事项、重大项目等推进进展情况; 

  3.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原则、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具体事项; 

  4.县级生态保护功能区调整、自然资源规划调整、矿产资源开采方式或主体变更等涉及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事项; 

  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中需要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具体事项,包括措施建议、奖励办法、工资调整、股权变更、合作协议等; 

  6.各相关单位需要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意见等事项; 

  7.应当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8.县长认为应当由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报请县政府审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上会建议,经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副县长把关,政府办、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长审定。有关审核情况要报县政府办主任统筹。 

  第六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县政府审定前,应当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内部审查、法制机构审核等工作。按规定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会议议题,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县长办公会议不予审议。 

  第七条  会议议题内容中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职责的,牵头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长要求及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议议题安排建议,形成书面方案,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九条  汇报单位应当按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材料。汇报材料主要包括: 

  1.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文件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发文建议等。 

  2.审议事项的文本,如方案、计划、通知、协议等。报县长的资料和会议发放资料,由政府办负责收集、送审、打印、发放。 

  第十条  会议文件内容要简洁务实、文字精练。汇报稿字数控制在1200字以内,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左右,会议文件要按统一格式印刷。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汇报部门应当提前向政府办报送汇报材料及相关列席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时间和地点确定后,由政府办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应当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的,按本规则第二条有关规定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可委托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会并汇报。 

  第十四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本单位意见,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原则上不再发表会前已协调一致的意见,发表意见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应当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所有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关闭手机或保持静音状态;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资料带出会场;研究涉密议题时,严禁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会场。 

  第十七条  会议期间,县政府办要做好会务保障和纪律执行等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议结束后,县政府办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县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县政府办有关制度,由政府办负责督办,各相关乡(镇)、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会议报道由县政府办负责把关,重要事项呈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偏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偏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专题会议,提升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县政府重大决策有效落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县政府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召开。 

  第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参加人员为议题所涉及的相关乡(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会议一般不允许请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同意后可委托本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研究处理县长、副县长分管领域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3.研究落实县长安排的具体事项; 

  4.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结束后,政府办应当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及会议议定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程序报批,以偏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既要据实记录,又要言简意赅、准确表述。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八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相关乡(镇)和单位负责落实。 

  第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所有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关闭手机或保持静音状态;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资料带出会场;研究涉密议题时,严禁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会场。 

  第十条  会议报道由县政府办负责把关,重要事项呈报县长、副县长审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偏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