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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09722 | |
发文字号:偏政办发〔2023〕5号 | 成文时间:2023-03-16 |
发文机关: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偏关县部分林草地实行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日期:2023-03-16 |
时间:2023-03-16 来源: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偏关县部分林草地实行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偏关县部分林草地实行禁牧、轮牧、
休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改善我县生态环境、提高环境承载力,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保护、培育和修复林草植被,解决生态保护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坚持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统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牧轮牧休牧行动,及时查处和制止违法行为,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建立禁牧、轮牧、休牧制度,推动生态环境改善,合理利用林地和草地,有效保护造林绿化工程保存率,保护、培育和修复我县林草植被,促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领导
组 长:高跃龙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县级总林长
副组长:郭秀红 县政府副县长、县级林长
梁震宇 县政府副县长、县级副总林长
武培廷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王安荣 县林业局局长
李 毅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 斌 县发改局局长
董二万 县财政局局长
石向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尤春生 县畜牧中心主任
郝文俊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杨文俊 新关镇镇长
杨常春 窑头乡乡长
侯进飞 尚峪镇镇长
李 敏 楼沟乡乡长
黄鹏高 老营镇镇长
乔繁灵 水泉镇镇长
臧建英 万家寨镇镇长
陈 磊 老牛湾镇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局长王安荣兼任。
四、工作职责
各乡(镇)和国有林场是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的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党政一把手是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禁牧轮牧休牧工作负总责。
县禁牧轮牧休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县林业局负责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禁牧轮牧休牧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划定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设置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舍饲圈养、牲畜品种引进改良以及饲草种植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制定家畜饲养用地总体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禁牧、轮牧、休牧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野外放牧等违法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牛、羊等牲畜变卖处理的价格认定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禁牧、轮牧、休牧有关政策、工作动态、禁牧成效等宣传工作。
五、工作任务
(一)制定规划
县林业局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足我县生态状况、林草发展现状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深入分析研判,细化工作措施,迅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摸清禁牧轮牧休牧区域林地、草地管理单位或经营者、使用者数量、性质和管理使用面积,并以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为依据,定期核定草地载畜量,因地制宜科学制定禁牧轮牧休牧专项规划。
(二)划定范围
县林业局要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中心等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划定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设置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载明区域名称、范围和期限。
1.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放牧期限一年以上的管护措施;轮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划分成若干小区,按照一定的顺序定期轮流放牧的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管护措施 。
2.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①封育期的林地;
②人工造林二十年以内的林地;
③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
④修复改良期内的草地;
⑤划定为种质资源区的草地;
⑥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3.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①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②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等封山禁牧设施;
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和活动。
4.轮牧是对县域内中度、重度退化的灌木林地、草地划分成若干小区,按照一定的顺序定期轮流放牧的管护,轮牧期内的区域严禁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和活动。
5.休牧是对县域内轻度退化的灌木林地、草地实施的管护,休牧期一般为90天,即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是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的禁牧、轮牧、休牧工作。涉及禁牧轮牧休牧的乡(镇)、林场对辖区养殖户实行网格化管理,与各村养殖户签订责任状,明确不得从事放牧行为;同时与各村护林员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区范围内不能有放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各乡(镇)对随意进入林地草地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要利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处置。对破坏林草资源影响较大的牲畜毁林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形成震慑。
各毗邻乡(镇)实行联防联治,做到保护不留死角,县禁牧、轮牧、休牧领导小组不定期对禁牧轮牧休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乡(镇)通报批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破坏林草资源的违规违法行为。综合执法由县林业局牵头,抽调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协同各乡(镇)和国有林场开展综合执法,对在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的野外放牧、偷牧行为进行集中查处,对不具备舍饲条件且不能限期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取缔,对屡禁不止的钉子户、难缠户要予以重点打击,不得随意降低处罚标准。对破坏禁牧、轮牧、休牧造成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媒体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严格奖惩
县人民政府将对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绩效列入县对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林长制考核内容,对在禁牧、轮牧、休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乡(镇)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较差的乡(镇)全县通报批评。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牧、轮牧、休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建立协作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制度。林业草原部门对禁牧、轮牧、休牧区域林地、草地生态植被恢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轮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二)夯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和国有林场是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是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禁牧轮牧休牧工作负总责。县禁牧轮牧休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三)强化宣传动员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条例》学习培训和宣传力度,将《条例》列入年度普法教育重点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和微信、微博等宣传载体扩大影响力的同时,通过走村入户、集中宣传等方式,发放《条例》宣传资料,现场解答政策,广泛宣传《条例》要求、处罚措施和实施禁牧轮牧休牧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参与性,为禁牧轮牧休牧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